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
因校对原因,原印发的《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0号)个别表述有误。现将粤劳社发[2007]10号文件重新印发给你们,请以本文件为准,并将原文退回我厅工伤保险处。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劳社发〔2007〕10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建委):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发〔2006〕5号文件和粤府〔2006〕97号文件“优先解决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的精神,严格执行《转发劳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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