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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8-1-30
【法律文号】:穗劳社医〔2008〕2号 【执行日期】:2008-1-30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穗劳社医〔2008〕2号
【字体:  
关于申报2008年度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的通知
各有关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穗劳社医〔2006〕1号)和《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穗劳社医〔2006〕2号)的规定,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评审工作规范表〉和〈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评审工作规范表〉的通知》(穗劳社医〔2006〕10号)的要求,现就2008社会保险年度(以下简称“本年度”)新增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范围

根据目前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及参保人就医、购药需求,以及定点医药机构的布局情况,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本年度申报新增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范围如下:

(一)申报新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

1.分布在黄埔、萝岗、南沙区的医疗机构。

2.分布在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医疗机构、儿童医院、隶属于大中专学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隶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专科医疗机构。

3.分布在番禺、花都区,从化、增城市的医疗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当地独立统筹区的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

(2)所在街(镇)居住的广州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

(二)申报新增工伤、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广州市老八区(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南沙区)均可申报工伤、生育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定点的须已成为医保住院定点,申报生育保险定点须已开设产科服务。

(三)申报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的范围:分布在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南沙区)的零售药店。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本年度申报数量不得超过4家;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同一企业负责人)开办的单体零售药店,本年度申报数量不得超过2家。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穗劳社医〔2006〕1号)第五条 第六条 规定的条件。

(二)申报新增定点零售药店必须具备《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穗劳社医〔2006〕2号)第五条 第六条 规定的条件,并完全符合《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06年修订)》(粤食药监通〔2006〕186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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