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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2008-2-18
【法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 【执行日期】:2008-2-18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
【字体: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税法第九条 第四款所说的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是指在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
  第四十三条  依照税法第十条 的规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填开完税凭证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税法规定,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十四条  税务机关按照税法第十一条 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时,应当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第四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式样,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四十六条  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十七条  1994纳税年度起,个人所得税依照税法以及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征收。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对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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