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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颁布日期】:2008-2-1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8-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 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 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  税法第一条 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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