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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8-1-10
【法律文号】:京医保发[2008]2号 【执行日期】:2008-1-14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京医保发[2008]2号
【字体:  
关于终止北京市第四城市建设工程公司职工医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的通知
  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各有关局、总公司劳动处: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精神,经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北京市第四城市建设工程公司职工医院(城建第四医院,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8111018),因不能承担医疗保险任务,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4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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