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各有关局、总公司劳动处: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精神,经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北京市第四城市建设工程公司职工医院(城建第四医院,定点医疗机构编码:08111018),因不能承担医疗保险任务,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4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二○○八年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