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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颁布日期】:2008-2-14
【法律文号】:特急安监总管一函〔2008〕24号 【执行日期】:2008-2-1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特急安监总管一函〔2008〕24号
【字体: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放假及受灾影响停产后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春节期间放假、停产检修以及南方部分地区因灾害影响停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近日将陆续恢复生产。为切实做好放假、检修及灾害影响停产后恢复生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复产验收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放假及受灾害影响停产后恢复生产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抓紧做好。特别是冰冻灾害地区的矿山企业,恢复生产仍存在很大的困难。各地区要制定复产验收的程序和验收标准,对重点矿井要加强监督指导,使复产矿山达到安全生产条件。

  二、要建立复产验收工作责任制。做到合格一个,验收、复产一个,切实保障工作质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不得恢复生产,监管部门要对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同时在当地媒体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复产验收标准的矿山,应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要督促矿山企业抓紧做好放假停产后恢复生产的准备工作。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是做好放假停产后复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组织做好复产前的自查工作。恢复生产前必须对全矿各生产系统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地下矿山应特别检查恢复送电、提升、通风、排水和巷道维护等环节,露天矿山要加强对边坡稳定性的检查。

  四、切实做好抗灾救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因灾害影响停电恢复送电的地区,企业要加强自备发电设备和内部电网的运行维护,为防止供电出现反复,要制定落实停电预案,一旦停电必须立即撤出井下作业人员。要监测监控井下水位,采取措施,防止淹井。要针对气温回升、冰雪融化可能引发的自然灾害,做好坍塌、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防范工作,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立即再次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复产验收工作作出专项部署,及时将复产验收工作和督促检查情况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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