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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2008-2-2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字体: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安服务管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安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服务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服务的(以下称自建保安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负责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受理对保安服务企业、自建保安单位、保安服务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纠正和查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违法行为。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行业自律、维权等活动。

  第六条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 保安员应当依法、文明提供保安服务,不得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提供保安服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对认真负责、恪尽职守提供保安服务的,以及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由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安从业单位

  第八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素质和品行,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强制戒毒以及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拟招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行政法规有专业资格要求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

  (三)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

  (四)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度;

  (五)有充分的保安业务需求,能够招用100名以上的保安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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