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8-1-7
【法律文号】:浙劳社老[2008]5号 【执行日期】:2008-1-1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劳社老[2008]5号
【字体:  
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精神,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中,凡2007年12月31日前巳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等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2008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月人均130元,继续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其中,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16元,特殊调整基本养老金为月人均14元。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月人均58元的额度,结合2006年各市职工平均工资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2007年前三季度各市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情况确定调整标准。各市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杭州市63元 宁波市60元 温州市56元
  嘉兴市56元 湖州市57元 绍兴市58元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