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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局 厦门市地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颁布日期】:2007-12-27
【法律文号】:厦劳社〔2008〕29号 【执行日期】:2007-12-27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局 厦门市地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厦劳社〔2008〕29号
【字体: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区民政部门要把所掌握的本区属于上述范围内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资料,按规定时限全部提供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情况不清楚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核实。
  (三)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把应负担的资金及时核拨到位。
  (四)地税部门要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要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沟通与配合,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送。
  (五)人民银行要加强和财政、劳动保障部门配合,严格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或不定期联席会议,推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全面落实。
  三、认真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落实
  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和地税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在认真分析形势的基础上,在工作安排、资金测算等方面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责任目标,认真组织实施。要及时调整和做好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工作,可通过开设专门窗口、采用“一站式联合办公”或“绿色通道”等方式,积极主动为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便捷、高效地办理各项业务。
  (一)全力做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
  1、及时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后,凡符合《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见》(厦府[2006]167号)规定条件,可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并将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名单印送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相关部门,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并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发放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2、及时为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失业证》。不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后失业或未就业并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登记失业,领取《失业证》,享受以下扶持政策,实现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或通过企业吸纳实现就业。
  (1)享受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就业信息服务和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2)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见》(厦府[2006]167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厦门银[2007]216号)等文件精神,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经审核同意,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所有合法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逾期展期不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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