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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局 厦门市地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颁布日期】:2007-12-27
【法律文号】:厦劳社〔2008〕29号 【执行日期】:2007-12-27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局 厦门市地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厦劳社〔2008〕29号
【字体: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全力做好失业保险有关工作
  1、在企业工作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其失业时,对符合《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就业服务机构要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促进他们再就业。
  对因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与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协议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为该企业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切实维护企业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2、全面落实失业保险政策,切实掌握应落实人数和已落实人数,全面准确反映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
  (五)关于残疾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伤残等级问题
  1、各区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妥善解决残疾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医疗问题。对1—6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办[2005]199号)的规定(含因战、因公旧伤复发医疗费)予以保障。7—10级残疾军人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旧伤复发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旧伤复发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7—10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酌情给予补助。
  2、要认真贯彻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和省政府批转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24号)文件精神,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20%的优惠。所需经费按厦府[2007]24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卫生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各区要积极落实本级配套资金,确保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经费的落实。
  3、《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4]195号)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GB/T16180—1996)的主要判定依据基本相同,按照两个标准评定的等级可视为对应。
  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政策,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将政策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一个服务对象身上。市里将对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情况建立专项统计报告制度,各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必须逐月将贯彻落实的进展情况及附表于次月5日前上报市劳动保障局,以便及时汇总向省劳动保障厅报告。市有关部门还将适时对各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基本情况表(略)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表(略)
  3、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社会保险政策落实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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