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
|
在线咨询
|
HR知识库
|
专题汇总
|
资料下载
|
劳保新闻
|
劳保数据
|
案例研讨
|
新劳动法
|
HR论坛
|
考证培训
|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注册
|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HR工具搜索
劳保数据查询
合同
加班工资
社保
养老
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
养老保险
个人所得税
【颁发部门】: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局 厦门市地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颁布日期】:2007-12-27
【法律文号】:厦劳社〔2008〕29号
【执行日期】:2007-12-27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局 厦门市地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厦劳社〔2008〕29号
【字体:
大
中
小
】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全力做好失业保险有关工作
1、在企业工作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其失业时,对符合《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就业服务机构要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促进他们再就业。
对因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与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协议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为该企业失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市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切实维护企业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2、全面落实失业保险政策,切实掌握应落实人数和已落实人数,全面准确反映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
(五)关于残疾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伤残等级问题
1、各区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妥善解决残疾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医疗问题。对1—6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办[2005]199号)的规定(含因战、因公旧伤复发医疗费)予以保障。7—10级残疾军人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旧伤复发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旧伤复发医疗保障待遇。所需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7—10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酌情给予补助。
2、要认真贯彻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和省政府批转民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闽政[2005]24号)文件精神,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20%的优惠。所需经费按厦府[2007]24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市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卫生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各区要积极落实本级配套资金,确保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经费的落实。
3、《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4]195号)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GB/T16180—1996)的主要判定依据基本相同,按照两个标准评定的等级可视为对应。
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政策,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将政策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一个服务对象身上。市里将对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情况建立专项统计报告制度,各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必须逐月将贯彻落实的进展情况及附表于次月5日前上报市劳动保障局,以便及时汇总向省劳动保障厅报告。市有关部门还将适时对各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基本情况表(略)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表(略)
3、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社会保险政策落实情况表(略)
本文共
5
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网络收藏夹:
上一条:
关于同意印发中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等有关问题的函
下一条:
关于建立全市劳动力调查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国家 法规
更多…
·
档案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更新和维护国家税务总局外语人才库工作的通知
·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更多…
·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我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报送2008-2012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计划的函
·
关于报送双拥工作有关情况的函
·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的通知
·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才市场监督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更多…
·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
关于社区工作者管理的实施意见(暂行)
·
转发市人事局关于2003年非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律法规目录
最新法规(不限类别)
热点法规(不限类别)
国家法律
劳动保障法制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
其他
劳动就业
就业管理
再就业管理
失业管理
就业服务
其他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
人员安置与流动
其他
工资与福利
工资
福利
其他
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社会救助
农村社会保险
保险基金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
社保综合
劳动标准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职工奖惩
女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其他
劳动安全保护
安全保护
安全生产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
其他
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
职(执)业资格管理
职业标准与技能鉴定管理
其他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执法监督
其他
劳动人事法综合
劳动综合
人事法规
公务员
其他
其他
计划生育
住房改革及公积金
高等学历、学籍等规定
其他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2002年毕业后与本地教育局签协议并分到一中任教,2005年解决手续,请问02到05年的工龄如何计算
劳动部1994年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还有效嘛?
事业单位行政警告处分有期限吗?能撤销吗?
作为企业领导,在新劳动法下,如何合理解雇不服从生产安排的合同员工?
本人为调动工作,向原事业单位请假1年,原单位按自动离职,不给开干部介绍信,怎么办?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问题
退伍军人没上过班是否也可以被买断,标准如何
得了红眼病休假两周,单位是否应扣发我的工资
1992年录取1996年毕业的国家统招统分的大中专生分配进政府机关是否入编?能否被清退
事业单位可以自己决定单位退休人员年龄吗?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金融危机下更考验企业美善
有多少公务员对不起工资?
国家公务员局:公务员法规体系2010年建成
几又:从处理温州考察团看公务员考核机制
公务员称不称职 由谁说了算?
蔡永飞:公务员需要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怀化会同县施鼓励返乡人员创业就业
常德举行企业高峰论坛暨2008年工业人才沙龙活动
茅于轼:个税征收政策至今无调研数据支撑
个税3000元起征 方案正征求意见
相关劳动法解析
青海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第六次会议部署2007年重点工作
7月1日起用人单位要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申报表及证明表
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保障部:今年起所有用人单位招工均应备案
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计划外用工管理的通知
关于转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首次甘肃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评选活动的通知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
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