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劳动保障局、民政局: 为促进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称城市低保)人员充分就业,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1号)精神,本着“促进就业,辅之保障”的原则,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失业保险、城市低保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 失业保险、城市低保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以下称联动机制)是指对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准备申领和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低保人员(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开展的就业服务。通过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就业援助、政策咨询、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促进其就业和再就业。建立联动机制,可以有效整合资源和力量,实行信息共享、管理互动,进一步加强就业扶持政策宣传,通过制定激励约束机制,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和低保人员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就业主动性,促进其实现就业。 二、?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求职登记制度。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申请领取失业保险或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应持《失业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求职登记。详细填写登记求职与培训意向,签订《协约式服务协议书》。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汇总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和城市低保人员的求职与培训意向,为就业困难人员(“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单亲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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