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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8-1-17
【法律文号】:豫劳社劳资〔2008〕1号 【执行日期】:2008-1-17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豫劳社劳资〔2008〕1号
【字体: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8〕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制度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即每年实际工作时间超过250天(或2000小时)、每季度实际工作时间超过62.5天(或500小时)、每月实际工作时间超过20.83天(或166.64小时)的部分属于延长工作时间。
  二、月工资收入是指劳动者在制度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月工资收入按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的日工资,可以作为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日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月工资收入按月计薪小时数174小时折算的小时工资,可以作为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工资标准计算加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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