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保经代办机构: 为适应社会保险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简化参保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现将取消打印涉及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四项社会保险的《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各社保经代办机构在办理参保职工统筹范围内的保险关系转移时,不再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 二、参保单位在办理本单位参保职工统筹范围内的保险关系转出时,仍需向所属的社保经代办机构报送《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以此作为减少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职工转出的依据。 三、参保单位在办理调入本单位已参保职工的增加手续时,应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报送《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以此作为增加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职工转入的依据。 四、各级经代办机构依据本通知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对参保单位的宣传、解释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