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重点企业贴息的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贴息所指贷款包括国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地方银行等金融部门的贷款。 第八条 市级再就业重点企业贴息的条件: (一) 当年在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按期支付银行利息; (二) 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 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数达到100人以上的。 第九条 贴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十条 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贴息标准为吸纳安置人员人均1.5—2万元贷款的贴息额,最高不超过45万。实际付息金额小于计算贴息金额的,以实际付息额为准。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的计算,原则上由企业安置人员人数乘以1.5—2万元贷款额,再乘以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 第四章 贴息的申请、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企业,由企业首先向推荐单位提出贴息申请。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再就业办推荐的企业,企业将申报资料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再就业办及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企业将申报资料报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初审意见。企业申报材料初审无误后,再报市就业再就业办和市财政局复审。 第十三条 市就业再就业办根据由市就业再就业办和市财政局共同确认的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资料,计算贴息金额,并拟订贴息计划。市财政局在确认贴息计划后,会同市就业再就业办在《重庆市级再就业重点企业银行贷款贴息申请表》上签署贴息意见,并联合下发贴息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再就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提交以下材料: (一) 再就业重点企业银行贷款贴息申请表(表附后); (二) 推荐单位证明(表附后); (三) 企业安置人员名册; (四) 下岗失业证及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相关证件复印件; (五) 企业与安置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 企业当年在银行取得贷款的贷款合同、银行借款借据、银行对帐单、已支付的利息清单(所有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即退回企业),并由相关贷款机构出具贷款属实的证明。 第十五条 由市财政局分两次直接把贴息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市就业再就业办与市财政局负责贴息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再就业办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再就业重点企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并及时向市就业再就业办和市财政局反馈信息。 第十八条 市就业再就业办、市财政局,每年对再就业重点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 企业如违反本贴息办法,伪造或谎报申报贴息资料,经查属实的,市就业再就业办与市财政局有权停止拨付,收回已贴息资金,并追究相关部门或人员责任。对其推荐单位将三年内不纳入市级再就业重点企业支持的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就业再就业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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