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
|
在线咨询
|
HR知识库
|
专题汇总
|
资料下载
|
劳保新闻
|
劳保数据
|
案例研讨
|
新劳动法
|
HR论坛
|
考证培训
|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注册
|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HR工具搜索
劳保数据查询
合同
加班工资
社保
养老
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
养老保险
个人所得税
【颁发部门】: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员管理
【颁布日期】:2006-9-20
【法律文号】:渝就业办[2006]25号
【执行日期】:2006-9-1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员管理
渝就业办[2006]25号
【字体:
大
中
小
】
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呆账核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2、符合
第五条
第(二)项的提交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失踪证明;
3、符合
第五条
第(三)项的,提交街道(乡镇)及以上部门出具的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4、符合
第五条
第(四)项的,提供法院裁定书。
第九条
呆账贷款核销办理程序:
(一)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就业再就业办)牵头,财政局、劳动保障部门和承贷机构共同负责小额担保贷款呆账核销工作。
(二)承贷机构对符合
第五条
规定的呆账贷款,应按照
第八条
要求,准备和完善相关资料。将需核销的呆账贷款清单和逐户资料,报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再就业办。
(三)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再就业办会同财政局、就业服务机构和承贷机构对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审核,逐户提供核销意见。
(四)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再就业办将同意核销的呆账贷款登记造册,形成同意呆账核销的文件,抄送市就业再就业办、市财政局备案。
(五)区县(自治县、市)单笔呆账贷款核销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全年累计呆账贷款核销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再就业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市就业再就业办会同市财政局批准后,予以核销。
(六)承贷机构凭市或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再就业会批准核销的文件,对呆账贷款先进行核销。
第十条
呆账贷款到批准核销日尚未结清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财政、承贷机构按各三分之一的比例,承担相应的呆账贷款本息损失。
第十一条
经区县(自治县、市)就业再就业办、财政局审核同意核销的呆账贷款及费用,承贷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账务处理,对两级财政应承担的损失部分,凭批准核销文件及时冲减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第十二条
承贷机构按核销后的担保基金确定小额担保贷款规模。
第十三条
呆账资产保全和处置中所产生的费用,如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由承贷机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各按50%承担,费用总额应控制在贷款总额20%以内,可从区县(自治县、市)本级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垫支。
第十四条
对呆账贷款核销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聘、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核销呆账贷款的管理
第十五条
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保留追索的权利。承贷机构对已核销的呆账,作“账销案存”处理,建立呆账贷款核销台账,进行表外登记,并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呆账贷款核销后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承贷机构加大催收力度。对追收回已核销的呆账金额扣除追讨费用手按50%返还承贷机构,50%补充区县级担保基金。
第十七条
承贷机构所承担的呆账贷款损失,其核销及账务处理按照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的回收工作,小额担保贷款的回收率纳入区县(自治县、市)的年终考核。
第十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可按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就业再就业办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就业再就业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施行。
本文共
2
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
上一条:
关于印发《重庆市再就业重点企业贴息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 法规
更多…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
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复课、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
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更多…
·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订)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关于贯彻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订)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关于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关于印发《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呆账核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订)实施办法的通知
·
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订)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律法规目录
最新法规(不限类别)
热点法规(不限类别)
国家法律
劳动保障法制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
其他
劳动就业
就业管理
再就业管理
失业管理
就业服务
其他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
人员安置与流动
其他
工资与福利
工资
福利
其他
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社会救助
农村社会保险
保险基金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
社保综合
劳动标准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职工奖惩
女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其他
劳动安全保护
安全保护
安全生产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
其他
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
职(执)业资格管理
职业标准与技能鉴定管理
其他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执法监督
其他
劳动人事法综合
劳动综合
人事法规
公务员
其他
其他
计划生育
住房改革及公积金
高等学历、学籍等规定
其他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公司要你换岗,你不愿意是否可获赔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适用此规定吗?
我想做个兼职,双休日的,请大家帮忙介绍?
2008年月工资最低标准
国有企业已改制为私有企业,职工已拿到补偿金,新企业还有义务与原企业职工订两年合同吗?有法律依据吗?
医院与职工间签订的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医院是否有权扣留职工的执业医师资格证?
毕业后是否可也改派
我是运动员,进入专业队8年了,现在要退役,有没有什么特殊的待遇?(没有什么突出成绩)
您好,我想问一下,本人是学医学的人,没有资格证之前,应通过什么途径才可以进入医院学习上岗.
刚签合同就想辞职怎么办?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35名研究生签约进摊档卖猪肉 年薪8-10万元
最大规模毕业生招聘会举行 求职学生出现回原籍就业潮
网络联盟: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
教授称党员优先属于就业歧视 户籍歧视最痛心
大学生就业调查:啃老族中男生人数超过女生
国家实行免、减、补三招鼓励创业和扩大就业
大学生当老板 学会规避五大风险
人保部:明年第二季度起就业形势将有所好转
IT巨头招聘指标冻结 女猎头半年未接一单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失业登记公告
相关劳动法解析
城镇技能再就业实施方案和能力促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就业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省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职业介绍机构主要人员资格审查表
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word文档
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word文档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 word文档
违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处罚标准
外国人所持就业证在什么情况下自行失效?可不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订合同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管理办法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
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