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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6-3-22
【法律文号】:渝财社[2006]40号 【执行日期】:2006-1-1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渝财社[2006]40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职业介绍补贴。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个符合渝委发〔2005〕2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在确保职业介绍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各区县(自治县、市)可根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收入等情况,统筹安排好职业介绍补贴资金预算,根据其免费职业介绍成功情况按规定标 准 结 算。职业介绍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就业再就业办另定。
  (二)职业培训补贴。符合渝委发〔2005〕2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就业再就业办另定。
  (三)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未参加社会保险、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以及对申请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对用人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渝委发〔2005〕28号有关要求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2、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具体补助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就业再就业办另定。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单位),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就业再就业办另定。
  (五)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助)。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两级财政可根据实际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助),具体补贴(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就业再就业办和市劳务办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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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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