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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6-3-22
【法律文号】:渝财社[2006]40号 【执行日期】:2006-1-1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渝财社[2006]40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登记失业的大学毕业生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对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贴息50%,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就业再就业办牵头另定。
  (七)再就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对再就业重点企业继续给予财政贴息。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就业再就业办牵头另定。
  (八)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利用再就业政策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渝再就业办〔2004〕21号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给予适当补助的政策。
  (九)低保对象就业补贴。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就业再就业办和市民政局另定。
  (十)劳动力市场建设和社区平台建设。按照分级管理的 原 则,加 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和社区平台建设,区县(自治县、市)财政要确保劳动力市场建设和社区平台的维护和运行经费。市财政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和社区平台建设给予一次性补助。
  七、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财政、劳动保障和就业再就业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
  (一)劳动保障和就业再就业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各级劳动保障和就业再就业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
  (三)各级劳动保障和就业再就业部门在每年年度终了,要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核算、清理和对账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就业再就业资金决算资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 完 整、数 据 真 实、报送及时。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就业再就 业 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八、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需要,据实将财政补助资金分别列入"就业补助"款有关项,并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筹措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
  九、各级财政、劳动保障和就业再就业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审计监督,严 肃 财 经纪律。要以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助)等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发放台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要明确并公开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和办理时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要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就业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检查监督。对违规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劳动保障和就业再就业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劳动保障和就业再就业部门报告 就 业 再就业人数、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再就业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
  十一、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劳动保障和就业再就业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就业再就业办备案。
  十二、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再就业办《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 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3〕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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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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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复课、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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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订)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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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订)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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