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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8-3-4
【法律文号】:穗劳社就〔2008〕2号 【执行日期】:2008-7-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穗劳社就〔2008〕2号
【字体:  
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失业登记

第十九条  本市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现处于失业状态,失业前在本市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流动人员可到暂住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本市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实填写《广州市失业登记表》并提交户口簿、《手册》及如下材料:

(一)属学校毕(肆)业生且未有就业经历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肆)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用人单位(雇主)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雇主)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解聘证明。

(三)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四)原从事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人员凭社会保险停保凭证。

(五)按政策规定迁入本市户籍的无业人员,凭其相关入户通知或证明。

(六)属复员退伍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凭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及社区矫正对象,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

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流动人员可以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并于失业后180天内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实填写《广州市失业登记表》并提交《手册》、身份证、暂住证、计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如下材料:

(一)与用人单位(雇主)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雇主)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解聘证明。

(二)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第二十条  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给予办理登记,在《手册》中记载失业登记情况,并在《手册》相关栏目上加盖失业登记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手册》中有效的失业登记记录,是失业人员享受各项就业服务和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失业人员按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

(二)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减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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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本省相关法规
·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为原广东国投员工办理失业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失业人员办理因病提前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印发市物价局关于明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市属县级市(含番禺区、花都区)户口失业人员办理退休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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