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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8-3-4
【法律文号】:穗劳社就〔2008〕2号 【执行日期】:2008-7-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穗劳社就〔2008〕2号
【字体:  
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凭劳动用工备案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及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有关材料,到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填写《手册》,并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凭《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手册》及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有关材料,到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止缴纳社会保险手续。



第四章  就业登记

  第十六条   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应在就业后30日内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提交如下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手册》;

  (二)《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三份并签名或盖章;

  (三)属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的自主创业劳动者,还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原件、复印件,填写《广州市劳动用工单位资料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四)属在未列入单位社团登记、民办非企业登记统计和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组织提供的岗位从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还须提供与雇主签订劳动协议书。

  第十七条  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凭劳动用工备案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及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有关材料,到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八条   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劳动者终止就业的,凭《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手册》及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提供的有关材料,到相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保手续。

第五章  失业登记

  第十九条  本市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现处于失业状态,失业前在本市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流动人员可到暂住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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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本省相关法规
·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为原广东国投员工办理失业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失业人员办理因病提前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印发市物价局关于明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市属县级市(含番禺区、花都区)户口失业人员办理退休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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