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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8-3-4
【法律文号】:穗劳社就〔2008〕2号 【执行日期】:2008-7-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穗劳社就〔2008〕2号
【字体:  
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办材料并向申领人发放新《手册》,在《手册》内记载最近一次失业登记记录。



第三章   劳动用工备案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把一份劳动合同交劳动者本人,并由劳动者在《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上签名确认。用人单位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和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以下简称劳动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续用流动人员,应自续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劳动合同期内与流动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应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第十条   用人单位初次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时,应当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手续:

(一)《广州市劳动用工单位资料登记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或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之日起30日内,应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主体变更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因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经营地址等劳动用工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劳动者的《手册》原件;

(三)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件。

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的,还须提交劳动者在本市的暂住证明和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办理流动人员续用、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只须提交《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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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本省相关法规
·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为原广东国投员工办理失业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失业人员办理因病提前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印发市物价局关于明确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市属县级市(含番禺区、花都区)户口失业人员办理退休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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