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5]28号)精神,落实《重庆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助)办法》、《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办法》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认定一批承担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认定的鉴定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鉴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二、具有与所鉴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三、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四、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以上要求,在8月20日之前推荐1所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并填写《重庆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申请表》(附后)上报我局。 市级承担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机构,填写《重庆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申请表》直接上报我局。 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查合格并在近期公布今年承担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机构名单。 联系人:熊伟;联系电话:89075693;传真:89075695;地址:江北区建新北路三村一号,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处。 附件:重庆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机构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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