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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镇江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8-3-21
【法律文号】:镇政发〔2008〕29号 【执行日期】:2008-4-1
镇江市人民政府
镇政发〔2008〕29号
【字体:  
关于调整镇江市最低工资标准类别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不断改善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7〕6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部分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类别,市区由执行省二类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执行省一类最低工资标准,句容市由执行省三类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执行省二类最低工资标准。现将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1.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850元/月,适用于镇江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

  二类:700元/月,适用于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

  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二项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2.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7.2元/小时,适用于镇江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镇江新区);

  二类:5.9元/小时,适用于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

  二、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工资 标准 调整 通知

  抄送: 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各新闻单位。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3月27日印发

  共印50份

  徒区、镇江新区);

  二类:700元/月,适用于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二、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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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职位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公告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江苏省200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7年度省属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实施意见
·关于2007年度省属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实施意见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镇江市最低工资标准类别的通知
·关于调整镇江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镇江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转发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调整镇江市工资区类别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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