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你局《关于解决自愿辞职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函》(渝地勘函[2005]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职工和与机关事业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2]58号)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编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以下统称“解聘人员”),到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企业工作的,应当由该企业按规定为其参保缴费;从事个体经营或无固定职业的,可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次月起,以个人身份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缴费之月起按规定为其建立起个人账户。其解聘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解聘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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