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对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人员实施生活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12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精神,现就贯彻《暂行办法》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曾在我市各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未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未参保集体企业)。 (二)对象: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月享受生活费补贴(以下简称按月享受生活费补贴人员): 1、经原县以上劳动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或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原始依据; 2、2005年12月31日(含)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3、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二、申报及资格确认程序 (一)按月享受生活费补贴人员,由企业原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以下简称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申报;无企业原主管部门的由企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经委或中小企业局(以下统称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向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申报。申报前应由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出具认定其所属企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具体申报材料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有效证明。 2、县级以上地方税务部门盖章认定企业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且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证明。 3、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盖章认定其所属企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证明。 4、《重庆市未参保集体企业按月享受生活费补贴人员资格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确认表》必须经本人签字。 5、《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城镇居民户口(原件及复印件)、近期1寸登记照两张、《职工档案》等原始资料。 (二)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申报人员资格条件,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 在审核出生时间时,对申报人员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完全不一致的,应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对本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与档案中部分材料记载的出生时间一致的,则以两者记载一致的出生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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