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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2-8-26
【法律文号】:辽劳险字〔1992〕128号 【执行日期】:1992-8-26
辽宁省劳动厅
辽劳险字〔1992〕128号
【字体:  
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六、养老保险基金转移
  1、本市范围内,由同一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经办养老保险业务的企业职工,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或不同用工形式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但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到《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转移手册;由不同保险机构经办养老保险业务的,基金(含个人缴费)连同《手册》一并转移。
  2、从1992年7月1日起,不同所有制企业职工、临时工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跨地区(外省、市)或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流动时,要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基金的转移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转移手续。
  3、参加统筹的企业破产时,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当地政府对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要积极做出妥善安排,并在破产企业财产处理中优先留足离退休职工平均寿命期限内的应缴纳的统筹费用,转移到新接收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统筹的企业被拍卖、兼并时,其离退休职工应缴纳的统筹费用由接收单位负责。
  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个人缴费)转移时,不扣管理费、不计算利息,按实际累计缴纳总额转移;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时,按三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并不扣管理费,本息一并转移。
  七、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社会统筹的规范化
  1、统筹范围统一
  (1)除国家和省政府已有规定的铁路、电力、邮电、地质、中建总公司直属企业、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管道局实地行业统筹外,其他全民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不分隶属关系,均要在1992年底前全部纳入社会统筹范围。
  (2)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国家和省政府没有新的规定前,凡已参加统筹的,一律不准退出统筹。
  2、统筹项目统一
  全民企业除医疗费和困难补助费外,离退休职工应享受的离退休费和各种津贴、补贴,原则上均应纳入统筹项目。具体包括:
  (1)离休、退休、退职生活费
  (2)加发退休补贴费
  (3)独生子女补贴费
  (4)生活补贴费
  (5)退休生活补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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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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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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