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费 (7)粮煤补贴费 (8)副食品价格补贴费 (9)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10)粮油价格补贴费 (11)煤电价格补贴费 (12)燃料补贴 (13)肉食补贴费 (14)冬季取暖补贴费 (15)因工致残护理费 (16)丧葬费、丧葬补助费 (17)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集体企业的统筹项目由各市自行决定,但至少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加发的退休费、生活补贴费、粮油价格补贴、丧葬费和丧葬补助费。 3、基金核算统一 市、县(区)统筹基金和养老基金的收缴、支付由市统一核算。市与县(区)之间收、支可以采取差额结算办法,余额上缴,差额由市按月统一调剂。积累基金由市统一提取。 4、统筹基金收缴、支付办法统一 县和远郊区的统筹基金要采取全额收缴、直接支付。具体支付办法可以联办储蓄所或委托银行系统支付,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市区除对经济效益好、管理水平高,能够保证按月足额发放退休费用的贡献大户,可采取差额收缴或拨付办法外,应一律采取全额收缴和全额支付办法并加强监督,确保离退休费用按月足额发放。 5、管理服务费提取比例和使用统一 市、县(区)的管理服务费由市按一个比例统一提取,县(区)管理服务费由市统一核定拨付。并按财政部门规定的使用范围,专款专用。 6、手续制度统一 各市对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工作所涉及到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财务、审计、稽查、统计及各种账、册、卡、表和基金转移等,都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制定,一个标准、模式,并尽快实现微机联网,进行现代化管理。 八、退休费用的计发办法 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前,企业职工离退休时仍执行国家和省政府现行政策,离退休费的计发办法不变。省、市政府确定的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辽劳字[1992]11号文件精神办理。对实行工资制度改革后,不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标准的企业和省、市确定的退休待遇改革试点企业,可以按劳动部劳险字[1992]11号文件,职工退休时以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职工本人在职期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年限长短以及缴费工资多少计发。 九、省基本养老保险风险基金的筹集和作用 1、从1993年1月1日起,各市按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5%,于每月10日前上缴到省劳动保险公司在银行开设的“风险基金”专户。 2、凡是经省或市政府批准的破产企业,由市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核实离退休职工人数、离退休费用,上报省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经批准,由省劳动保险公司根据《省通知》的比例按月拨付风险基金。 3、遇到较大自然灾害需要省调剂使用风险基金时,也按上述程序申报和办理。 十、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根据国务院《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省政府《通知》(辽政发[1992]23号)的精神和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要坚持社会保障的政府职能,按省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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