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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2-6-17
【法律文号】:辽政发[1992]23号 【执行日期】:1992-6-17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政发[1992]23号
【字体: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精神,为加快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快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养老保险制度
  要在国家和省的统一政策指导下,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二、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范围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
  1、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私营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都要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城镇临时工、个体及其他用工形式的劳动者要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2、全民企业除职工医疗费外,国家和省规定的离退休职工应享受的各项待遇均列为统筹项目;集体企业的统筹项目由各市自行决定,但至少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加发的退休费、生活补贴费、粮油价格补贴、丧葬费和丧葬补助费。
  三、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各市政府根据费用支付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坚持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提取比例的确定和调整,须报省社会保险基金委员会审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
  (1)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或按固定职工(含计划外用工)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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