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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8-1-31
【法律文号】:浙劳社老[2008]17号 【执行日期】:2008-1-31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劳社老[2008]17号
【字体:  
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了保障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的基本生活,使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原国有企业中符合原省劳动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浙劳人险[1984]218号、[19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享受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由原每人每月325元提高到365元,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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