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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8-1-11
【法律文号】:浙劳社老[2008]16号 【执行日期】:2008-1-11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劳社老[2008]16号
【字体: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的基本生活,使遗属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575元调整为63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485元调整为53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440调整为485元。
  二、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95元调整为33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55元调整为285元。
  三、上述补助费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
  四、调整后的上述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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