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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5-31
【法律文号】:京劳社培发[2006]81号 【执行日期】:2006-5-3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培发[2006]81号
【字体:  
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局(总公司)劳动教育部门,有关职业培训机构、技师考评机构:
  为更好地推动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培训经费补贴的使用效率,现就本市贯彻落实《北京市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费补贴实施办法》(京劳社培发[2006]58号)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经费补贴人员的范围
  (一)市劳动保障局印发的《北京市技师资格社会化考评实施办法》(京劳社培发[2004]55号)中确定的39个技师社会化考评范围内(含新增的大客和大货汽车驾驶员)培训的本市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
  (二)原市劳动局1996年第5号通告确定的36个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负责考评的职业(工种)范围内培训的本市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
  (三)经市劳动保障局核准的技师学院所培训的预备技师。
  二、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
  (一)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2004年度技师考评工作安排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4]105号)中认定的承担技师社会化培训的职业院校。
  (二)行业技师考评委员会考评前的职业培训,主要由我市技工学校实施,对本市技工学校无法承担行业技师培训的职业(工种),有国家职业标准或行业职业标准的,市劳动保障局按照承担技师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条件认定、委托行业、企业的培训中心开展培训。
  三、对于2006年1-4月已开展技师培训、现正在培训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技师培训经费补贴。
  四、承担技师培训任务的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要规范办学方向和培训标准,不断提高培训质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适应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需要,加大专业调整力度,开发新专业,改造传统专业,淘汰旧专业。要深化教学改革,紧密结合企业技能岗位要求,对照国家职业标准,确定和调整各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加强实操设备的投入,建立校企合作培养技师制度,以适应我市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培训机构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
  五、严格资格审查,确保技师培训、鉴定考评质量。严格审核技师培训人员资格是做好技师考评工作的基础。承担技师培训的机构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技师申报条件,全面审核培训报名人员资格,严把技师培训入口关。对于申请参加技师资格破格考评的培训人员,必须经技师评审委员会资格认定后,按规定参加技师资格培训和鉴定,以保证技师资格培训、考评的标准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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