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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6-6-16
【法律文号】:京建科教[2006]468号
【执行日期】:2006-6-16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京建科教[2006]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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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向建筑业、房地产业转移培训、考核与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具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各类培训机构,可根据培训与就业信息需求,对已经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开展技能培训;对建筑业特有的岗位要求和职业标准按照市建委公布的培训大纲与考试大纲要求组织培训。
3、学员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培训岗位及培训机构参加培训。
4、市建委在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设立管理型岗位考试报名点,统一受理个人、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的考试报名工作,负责考试和颁发相应证书的组织工作。
5、对已经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按照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办法》(京建法[2004]292号)有关规定,由市劳动保障局核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并在《职业资格证书》上加盖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建委两部门印章。《职业资格证书》的填写、编码和打印,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执行。对建筑业特有职业技能标准的岗位,按照管理型岗位和职业技能型岗位由市建委考核鉴定机构发放相关证书并加盖印章。
6、鼓励成立建筑施工、建筑劳务、物业管理等就业服务实体,参与本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于这类企业的岗位需求可直接报市建委,市建委将根据实际需求,组织到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相关职业培训机构统一培训、考核、发证。
四、培训就业经费投入
1、建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已招用的农村劳动力开展在职职工技能培训,落实和用好1.5%的职工教育经费。
2、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贴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就办发[2006]6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提供一次性培训和技能鉴定的补贴,所需经费由市支农资金、市就业再就业资金分别给予每人100元的补贴,其余部分由区县财政和劳动者个人负担。
3、对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照《关于印发〈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53号)要求,由市、区县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一次性补贴。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取得突破
按照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的原则,市、区县两级建委加强协调,在与市、区农委、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基础上,切实加强组织与领导,将农村劳动力向建筑业、房地产业转移就业纳入工作日程,提出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力争在我市选定的通州区、大兴区等转移培训试点中取得向建筑业、房地产业转移的突破。
鼓励本市建筑业企业、房地产企业培养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招用单位享受北京市统一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对安置农村劳动力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将给予大力的表彰。
附件:1、管理岗位考核标准与岗位职责(见表)
2、职业技能岗位考核标准与岗位说明(见表)
本文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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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费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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