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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6-6-16
【法律文号】:京建科教[2006]468号 【执行日期】:2006-6-16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京建科教[2006]468号
【字体:  
关于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向建筑业、房地产业转移培训、考核与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建委,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农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推动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北京市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工作的意见》(京政农发[2006]8号)文件精神,努力开创农村劳动力向建筑业、房地产业转移培训就业工作新局面,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多渠道安置京郊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转移,特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开放建筑业、房地产业关键岗位
  结合我市建筑业与房地产业发展的要求,开放部分适合农村劳动力培训与就业的岗位,岗位设置分为管理型岗位和职业技能型岗位:
  1、管理型岗位:包括建筑工程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造价员、材料员、监理员、试验员、测量验线员、劳动力管理员、商品房销售员等。
  2、职业技能型岗位:电工、抹灰工、建筑油漆工、精细木工、石工、砌筑工、防水工、管道工、钢筋工、架子工、建筑普工及特种作业工种:中小型建筑机械操作工和塔式起重机驾驶员等。
  二、 完善机制,建立劳动力培训就业平台
  按照我市构建城乡统一的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信息平台模式,在已建立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制度、劳动力培训与就业市场信息沟通机制的基础上,努力建立我市建筑业、房地产业就业岗位信息与农村劳动力的有效对接。
  1、市属大型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将本企业的岗位需求及用工状况动态报市建委,由市建委联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岗位需求情况和用工情况统一发布在培训与就业信息平台。
  2、在各区、县登记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销售)、物业管理企业等建筑业、房地产业的岗位需求情况及用工情况动态报各区、县建委,并联合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公布在培训与就业信息平台。
  3、新成立的各类建筑业企业,包括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劳务企业及房地产业,包括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销售等中介机构,应将岗位需求及用工状况报市建委,由市建委联合市劳动保障局将岗位需求及用工状况公布在培训与就业信息平台。
  三、培训考核与发证管理
  培训要按照“企业下订单,培训基地下菜单,政府部门买单”的方式进行,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标,重点加强岗位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
  1、开放岗位中劳动保障部已经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进行培训;对于建筑业特有的岗位要求和职业标准,由北京市建委在北京建设网公布开放岗位的岗位标准、培训大纲及考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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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和《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2008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培养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举办第三届全国职业培训软件大赛的通知》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地震灾区开展技工培训援助的通知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8年中、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准予北京市崇文区职业技术学校等七所民办培训学校开展相应职业培训的通知
·关于做好二○○八年劳动预备制培训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发布北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十四个新职业培训设置标准的通知
·关于做好2008年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准予北京市求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等5所民办培训学校开展国家统考职业培训的通知
·关于同意北京市工贸技师学院等13所技师学院备案的函
·关于公布首批北京市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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