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妥善解决《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市政府令1993年第16号)实施期间,未按规定进行安置的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未按<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规定进行安置的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并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未按《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规定进行安置的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为妥善解决在《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市政府令1993年第16号,以下简称市政府16号令)实施期间,未严格按照市政府16号令的规定进行安置的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社会保险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在2004年6月30日前按照市政府16号令规定办理了被征地农民户口转非手续,但未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安置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转工人员适用本办法: 1、由单位安置,但本办法实施前与安置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2、自谋职业,但自谋职业协议未按政府16号令规定的要求签订的; 3、没有安置单位,也没有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 上述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以下统称本办法适用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 (二)本办法适用人员应当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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