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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6-6-19
【法律文号】:京医保发[2006]34号 【执行日期】:2006-6-19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京医保发[2006]34号
【字体:  
关于申报2006年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A类定点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完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调动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的积极性,经研究,现就2006年申报A类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愿意纳入A类管理,在2005年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比中获得二等奖以上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获得一等奖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自愿原则,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定点医疗机构领导重视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能够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宣传及培训,自觉规范医疗行为,不断提高本单位医疗保险管理水平。
  (二)能够认真遵守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医保发[2003]17号)中对A类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
  (三)在2006年度中能够完成下达的医疗费用控制指标。
  1、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次均费用增长率(见附件1);
  2、自费比例(见附件2);
  3、平均住院日:不高于全市同级同类定点医疗机构均值。
  三、申报材料及时间安排
  自愿申报A类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我市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和分级分类管理有关文件,对照申报条件中所列的各项控制指标,结合本院2006年第一季度医疗保险费用支出情况,对本院门诊、住院、物价收费、医疗费用结算及信息系统管理情况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自查,认真分析,制定本院2006年医疗保险费用控制措施及争创A类定点医疗机构工作计划,写出书面材料。要求内容翔实、目标明确、可操作性强。同时填写《2006年申报A类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指标承诺书》(见附件3,要求有法人代表签章)。将以上材料于6月30日前报送市医保中心监督检查部。市医保中心将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材料情况,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A类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范围。
  附件:
   1、2006年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次均费用控制指标(见表)
  2、2006年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自费比例控制指标
   3、2006年申报A类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指标承诺书(见表)
  附件2
  2006年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自费比例控制指标
  根据2006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次均住院费用确定,其中: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一、次均住院费用高于同级同类均值10%(含)以上的,自费比例应控制在次均住院费用7%以内;
  二、等于或高于同级同类均值且不超过10%的,自费比例应控制在次均住院费用8%以内;
  三、低于同级同类均值的,自费比例控制在次均住院费用9%以内。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一、次均住院费用高于同级同类均值10%(含)以上的,自费比例应控制在次均住院费用4%以内;
  二、等于或高于同级同类均值且不超过10%的,自费比例应控制在次均住院费用5%以内;
  三、低于同级同类均值的,自费比例控制在次均住院费用6%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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