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医疗照顾人员医药费结算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6]32号)精神,2006年4月1日起,北京市公费医疗医疗照顾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点医疗机构记账,通过网络上传数据进行结算。经过近两个月的运行,发现部分定点医疗机构上报的纸介医疗照顾人员《住院费用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上加盖的印章不符合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清单》加盖印章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清单》应加盖(财务)收费专用章。请各定点医疗机构在上报的《清单》上必须加盖“XXX医院住院处收费专用章”或“XXX医院住院收费专用章”字样的印章,《清单》上加盖其他印章申报医疗费用的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将不予受理。请各定点医疗机构按上述要求正确使用印章。 二、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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