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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8-4-1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字体: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起草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以及规章草案,由政策法规司组织起草并初审。

十九、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经委主任会议审议并与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或命令,或者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国务院;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报请国务院批准。

制定的规章经委务会议通过后,以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令发布,并依法及时报国务院备案。规章的解释及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起草单位提出意见,经政策法规司审查,报请委主任会议审批后公布。

二十、坚持行政执法权责统一的原则。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指导基层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一、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机关工作透明度。

二十二、贯彻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中国人口网站、公告、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和相应的工作机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完善国家人口计生委新闻发布制度,实行归口管理。

二十四、加强对人口计生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依法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五、建立完善行政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

二十六、国家人口计生委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询问和质询;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全国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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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阳光计生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在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人口文化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关爱女孩行动工作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人口计生委决定废止《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
·关于促进形成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格局的意见
·中组部人口计生委等11部门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关于变更计划外生育费名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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