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市政府《关于落实<北京市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复字[2006]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复议监督函制度规定(试行)>、<北京市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听取典型案例评析制度规定(试行)>、<北京市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通知》(京政法制复字[2005]70号)精神及《关于落实<北京市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劳动保障系统关于贯彻北京市行政复议监督函制度、领导干部听取典型案例评析制度及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试行)》,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关于落实《北京市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复字[2006]11号) 2、北京市劳动保障系统关于落实北京市行政复议监督函制度、领导干部听取典型案例评析制度及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试行) 附件1: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北京市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2006年3月6日 京政法制复字[2006]11号) 各区、县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委、办、局法制处: 为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加大行政复议机关纠错力度,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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