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局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本机关贯彻市政府三项规定的落实工作,并分别承担组织、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学习、贯彻及落实三项规定有关要求的职责。 第三条 本市(机关)劳动保障系统对于行政复议监督函(以下简称“监督函”),坚持“有函必复”原则,建立监督函回复制度。根据监督函的意见、规定的期限以及相关要求,将本机关的整改意见书面回复行政复议机关。 第四条 监督函回复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法制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监督函后,2日内将监督函报负责法制工作的主管局长及所涉及的业务主管局长,经领导批准后将监督函及领导批示的复印件交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业务处(科)室、单位。 (二)业务处(科)室、单位应当对监督函指出的问题以及领导批示意见认真研究,并确定回复监督函的具体负责人、承办人,起草回复意见书。监督函回复意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监督函指出问题的客观分析、整改措施(或者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或方案的时限等内容。业务处(科)室、单位在起草回复意见时,可以与局内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意见。 (三)业务处(科)室、单位应当在监督函规定期限届满的10个工作日前将回复意见书报法制机构,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回复意见的,说明理由及延期回复时间。 (四)法制机构负责对监督函回复意见进行审核,并经主管局长审批后,报行政复议机关。 第五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局的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复议监督函回复和整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对于在规定时间内,业务处(科)室、单位不能提出回复意见和整改措施或不能说明理由的,法制机构应及时制发督办意见书,督促落实。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系统建立行政争议典型案例评析制度,由市、区县局机关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或专题讲座,对典型案例进行评析,典型案例每年不少于5个。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争议案件中的典型案例,从以下案件中筛选: (一)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责令履行职责的案件; (二)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责令履行职责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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