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局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本机关贯彻市政府三项规定的落实工作,并分别承担组织、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学习、贯彻及落实三项规定有关要求的职责。 第三条 本市(机关)劳动保障系统对于行政复议监督函(以下简称“监督函”),坚持“有函必复”原则,建立监督函回复制度。根据监督函的意见、规定的期限以及相关要求,将本机关的整改意见书面回复行政复议机关。 第四条 监督函回复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法制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监督函后,2日内将监督函报负责法制工作的主管局长及所涉及的业务主管局长,经领导批准后将监督函及领导批示的复印件交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业务处(科)室、单位。 (二)业务处(科)室、单位应当对监督函指出的问题以及领导批示意见认真研究,并确定回复监督函的具体负责人、承办人,起草回复意见书。监督函回复意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监督函指出问题的客观分析、整改措施(或者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或方案的时限等内容。业务处(科)室、单位在起草回复意见时,可以与局内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意见。 (三)业务处(科)室、单位应当在监督函规定期限届满的10个工作日前将回复意见书报法制机构,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回复意见的,说明理由及延期回复时间。 (四)法制机构负责对监督函回复意见进行审核,并经主管局长审批后,报行政复议机关。 第五条 市、区县劳动保障局的法制机构负责对行政复议监督函回复和整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对于在规定时间内,业务处(科)室、单位不能提出回复意见和整改措施或不能说明理由的,法制机构应及时制发督办意见书,督促落实。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系统建立行政争议典型案例评析制度,由市、区县局机关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或专题讲座,对典型案例进行评析,典型案例每年不少于5个。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争议案件中的典型案例,从以下案件中筛选: (一)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责令履行职责的案件; (二)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责令履行职责的案件; (三)复议决定维持或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但接到行政复议监督函或司法建议书的案件; (四)其他认为有必要进行评析,对全市(或本单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具有指导意见的执法案件。 第八条 领导干部听取典型案例评析制度除通过局务会学法的形式落实外,还可以采取典型案例专题评析、全员执法培训以及疑难案件研讨(内部刊物登载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市局法制处建立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档案库,对从事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学历、持证资格、工作年限、岗位调动、参加业务培训以及考试结果情况进行记录。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从事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市局备案。 第十条 市局法制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劳动保障系统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业务和相关法规的培训、考试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局的行政复议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全市、市局及区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培训和考试活动。 第十一条 市局法制处负责对本系统、本机关以及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行政复议监督函制度落实情况、典型案例评析制度落实情况、复议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及考试情况进行统计和汇总,并于每年5月底前和12月底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汇报。 区县劳动保障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机关以及所属事业单位有关行政复议监督函制度落实情况、典型案例评析制度落实情况、复议工作人员参加及考试情况进行汇总,于每年5月15日前和12月10日前报市局法制处备案,并按规定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市局将落实行政复议监督函制度、典型案例评析制度以及复议工作人员参加培训及考试情况纳入对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依法行政工作的评议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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