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8-28
【法律文号】:京劳社养复〔2006〕266号 【执行日期】:2006-8-28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养复〔2006〕266号
【字体:  
关于重新核定有关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批复
 宣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重新核定有关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请示》(宣劳社办〔2006〕18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核实退休人员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项目以及连续工龄认定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核定统筹基金支付项目问题
  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我市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建立在相对公平基础上的。各参统单位均须按照统一政策,核定退休人员退休待遇中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项目及标准。对于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布<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以下简称104号文件)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连续工龄确定退休费计发比例时,应执行10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退休人员退休待遇中超出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原有资金渠道发放。
  二、关于连续工龄认定问题
  对于按照104号文件规定计算退休费的职工,其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是核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以及今后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的基础。因此,劳动保障部门在认定连续工龄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各项规定。凡用人单位超越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能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计算基本养老金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针对退休人员反映的上述问题,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现行政策做好解释工作。
  此复。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养老保险公司经营企业年金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口径问题的复函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暂不调整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过渡比例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对2007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公告
·关于核对2007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公告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市城镇参保人员可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