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金支出包括:养老金、退保金、继承金、丧葬费、转移支出等。 第十八条 经办机构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农保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和待遇调整金;暂存农保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和待遇调整金;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收入户。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待遇调整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十九条 经办机构要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底支付计划,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的,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 第二十条 农保基金按照《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京政办发〔2005〕62号)和《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农发〔2006〕75号)文件规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支出;各区县政府应根据待遇调整储备金的积累、增值收益和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适时提高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待遇水平。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一条 农保基金结余是指农保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即:个人账户基金(责任金)结余和调剂金结余之和。 个人账户基金(责任金)结余是参加保险人员的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费及应计个人账户利息的积累额。 调剂金结余包括农保基金超过应计个人账户利息以外的增值结余,退保后的财政补贴部分和死亡无继承人时支付丧葬费后的余额等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基金运行过程中的不足。 第二十二条 农保基金结余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按有关规定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凭证式债券或转为定期存款。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农保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二十三条 农保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活期存款; (二)活期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提前变现用基金转存的定期存款,也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凭证式债券,具体办法由区县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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