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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11-15
【法律文号】:京财社〔2006〕2470号 【执行日期】:2007-1-1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财社〔2006〕2470号
【字体:  
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转让、兑付定期存款或国家凭证式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由区县财政部门给予适当支持并修订和完善相应政策。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专户是区县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设的农保基金分账户。
  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在同一家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账户。
  第二十五条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经办机构转入的保险费收入;接收收入户暂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农保基金购买国家凭证式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以及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等;接收市、区县两级财政补贴收入;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转存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家凭证式债券。
  第二十六条 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二十七条 对个人账户的财政补贴由区县财政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农保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凭证式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
  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九条 资产包括农保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收入户存款、财政专户基金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农保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账,同时,要做到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定期相互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用农保基金购买的国家凭证式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部门委托银行代为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三十条 负债是指农保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并入农保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决算
  第三十一条 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农保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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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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