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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11-15
【法律文号】:京财社〔2006〕2470号 【执行日期】:2007-1-1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财社〔2006〕2470号
【字体:  
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根据《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京政办发〔2005〕62号)和《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农发〔2006〕75号)等文件规定,现制定下发《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附件),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农保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实施条例》、《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京政办发〔2005〕62号)和《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具体办法》(京劳社农发〔2006〕75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辖区内负责管理农保基金的财政部门和负责农保基金收缴、支付工作的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进行农保基金财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以个人账户为主,建立待遇调整机制,采取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本办法所称农保基金是指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利息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参加保险人员年老后的基本生活。
  第四条 农保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规定筹集和使用农保基金;建立分会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农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 农保基金纳入区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二章 农保基金预算
  第六条 农保基金预算(以下简称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农保工作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七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缴计划和支付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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