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6-12-4
【法律文号】:京财社[2006]2674号 【执行日期】:2006-12-4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财社[2006]2674号
【字体:  
关于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效区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为加强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农保基金”)管理,维护参保农民利益,保证农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实施条例》、《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京政办发[2005]62号)、《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京财社[2006]2470号)和财政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将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区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产核资
  (一)区县农保基金经办机构应对截至2006年12月31日前自行管理的农保基金账户的资产情况进行清理核对,此项工作应在2006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区县农保基金经办机构应在2006年12月底前对上缴市级管理的农保基金与市级农保经办机构进行对账,确认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农保基金本金及利息的金额。
  (三)区县农保基金经办机构应将核对后的农保基金账面资产情况填写《区(县)农保基金资产情况确认表》(表样附后),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做好移交货币资产的准备工作。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与区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请于2007年1月10日前抄报市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
  二、设立农保基金专户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和《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各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设立农保基金专户工作。经办机构账户的开设与撤销应按照《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京财国库[2002]1250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区县财政部门应在已经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设立农保基金分账户,此项工作应在2006年12月15日之前完成。该账户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行。账户用途按照财政专户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区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协商确定后,由区县经办机构在指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农保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此项工作在2006年12月15日之前完成,账户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行。账户用途按照农保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具体实施步聚
  (一)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应将农保基金2006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账面余额(银行存款、现金、债券等)在2007年1月15日前全部划入区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农保基金分账户,并将原开设的所有农保基金银行账户进行清户。
  (二)区县经办机构应将农保基金2006年12月31日由计提管理服务费形成的经费余额,在2007年1月15日之前全额划入财政专户,并将该银行账户清户。区县经办机构应作相应账务处理,将经费余额计入农保基金-调剂金科目。
  (三)2007年1月1日起收缴的保费存入农保基金收入户,所发生的支出由农保基金支出户进行支付。
  (四)由于对外投资使农保基金形成的债权由农保基金经办机构限期负责追缴。追缴、收回的资金通过农保基金收入户缴存到财政专户。对最终无法收回的农保基金债权,应区别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其他事项
  各郊区县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农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市级主管部门,确保农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工作顺利实施。
  附:区县农保基金资产情况确认表(见表)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暂不调整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过渡比例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对2007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公告
·关于核对2007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公告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市城镇参保人员可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