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或与用人单位相适应的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五、组织实施 (一)明确职责 创建活动由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具体组织实施,各级三方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从过去重点抓建制,逐步转向指导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工作,以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工作带动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向纵深发展。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把创建工作作为提升工业园区素质和形象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协调园区内各企业和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二)组织创建 各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创建标准等,认真组织实施。要督促各工业园区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定期到园区指导创建工作,帮助解决创建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及时研究、分析和总结创建情况,不断提高创建水平。 (三)组织考评 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可结合本地实际,每年或每两年组织一次“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评选。评选工作采取工业园区自荐申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考核审定,定期命名,有进有出的办法进行。对拟确定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的名单公示后未发现问题的,由同级三方会议授予“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标牌。对获得命名后发生不符合评选标准之一的或伪造事迹、弄虚作假的,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六、创建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作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创建工作。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地要成立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三方要抽调专人负责创建工作,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做到组织、人员、制度三落实。要精心组织,不定期到园区指导创建工作,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典型,总结推广经验,同时要及时研究、分析和总结创建情况,不断提高创建水平。每季度至少要向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信息。 (三)严格考评,表彰激励 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对照创建标准,严格考核,不搞照顾。对获得“和谐劳动关系工业园区”称号的园区,其内的用人单位,可免去劳动保障日常巡查,并在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劳务派遣等方面提供方便服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评选劳模和优秀企业家,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各市的实施方案请于2006年7月10日前报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与仲裁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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