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要按月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月积数法计算。 16.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息率为银行城乡居民整存整取定期存款1年期利率,遇利率调整时,记息率随之同步调整。 17.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每年第三季度公布职工个人账户对账单。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期与结算年度一致,利息结转时间统一为每年7月。 18.原为企业参保职工,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持续缴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原在企业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以付给本人,在企业参保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缴费期间的个人缴费全部退还给本人,但不再按缴费年限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 19、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办理退休人员,按《决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皖政办[2002]30号文规定计发标准的,低于部分予以补齐,高出部分按比例发给。按皖政办[2002]30号文件计发原待遇时,不再与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计发的待遇进行对比。 20、电力、电信、银行、民航、铁道等5个行业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办理退休人员,按《决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皖政办[2005]66号文规定计发标准的,低于部分予以补齐,高出部分按比例发给。 21、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时,按以下办法分段取指数:1991年 —1995年为各年度人月标准工资(含岗位技能工资)、在皖各行业平均津、补贴之和,与相应年度在皖本行业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平均津、补贴之和的比值。1996年、1997年不取值。1998年至各行业统筹企业养老保险政策与统一制度并轨前一年,为本人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与省劳动保障厅公布的职工所在行业各相应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比值。各行业统筹企业养老保险政策与统一制度并轨当年至职工退休前一年,为本人各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与各个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 22、企业职工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军龄、原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转制改企业前的连续工龄也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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