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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6-9-26
【法律文号】:劳社[2006]70号 【执行日期】:2006-9-26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劳社[2006]70号
【字体:  
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
  为适应监狱系统改革和促进企业发展,切实解决监狱企业工人养老保障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5号),结合本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属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范围和时间
  省监狱管理局所属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九成监狱管理分局、蚌埠监狱、宿州监狱、女子监狱、巢湖监狱、庐江监狱、青山监狱、铜陵监狱、安庆监狱、合肥监狱、蜀山监狱、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罪犯技术培训中心、省监狱局中心医院、省第一入监监区、省第二入监监区、省第三入监监区、省白湖老残犯监区、省九成老残犯监区、省老残女犯监区等企业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招(录)用,签订劳动合同,且已参加省监狱企业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全民、集体所有制在职工人、退休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参加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过去已经参加属地养老保险的省直监企业,养老保险仍保持原有管理方式和政策不变。监狱刑满留厂(场)就业老残人员生活保障,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监狱基本支出经费标准>的通知》(财行〔2003〕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核定与缴纳
  省直监狱企业参保后,单位缴费基数原则上为本单位参保工人工资总额,工资总额低于全部参保工人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全部参保工人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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