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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8-5-6
【法律文号】:市劳险[2008]12号 【执行日期】:2008-5-10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市劳险[2008]12号
【字体: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保局,市局有关处(室):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下发了《关于公布二○○七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通知》(冀劳社办[2008]61号),公布了200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9911元。据此,现就有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5月10日起,企业在申报6月份缴费时,缴费基数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659.25元,作为核定补缴往年或特殊人员缴费的缴费基数;  
     (二)月最低缴费基数为995.55元(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三)年封顶缴费基数为59733(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0%),从今年1月份起执行,6月份结算时作调整。  
       二、计算2008年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中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659.30元。  
       三、业务联网的各县(市)、区社保机构,自5月10日起,按上述统一调整后的常量数据和业务程序受理申报核定,进行业务结算。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谋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参保人员,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即每月按332元缴纳。对于低收入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基数,即最低每月按200元缴纳。对于高收入的人员,可分别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或300%作基数,即每月按664元或996元缴纳。按低基数缴费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相应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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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本省相关法规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闫新生同志在全省养老保险工作座谈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调剂金申请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增加离(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等问题的通知
·对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刘丽君同志要求办理退休手续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关于公布石家庄市第二批企业养老保险诚信单位的通知
·转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城市和建制镇行政区划内的乡镇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冲销17%工资性补贴问题的请示》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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