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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大连市国资委 【颁布日期】:2008-4-1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8-4-13
大连市国资委
【字体:  
关于实行企业人工成本计划管理的通知
  各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人工成本管理,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和《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大国资法规[2005]39号),决定对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相对控股)企业重大人工成本项目实行计划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工成本计划的编制
  (一)工资总额计划
  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根据企业效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劳动力市场价位,对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员工工资水平及增长做出计划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企业应参照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以及所处行业的职工收入情况,结合本企业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现行工资水平及市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编制工资总额计划。
  1、职工工资总额计划应与企业综合经济效益的指标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滑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增加工资总额。
  2、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增幅应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增幅相协调,原则上不能超过工资指导线的上线。工资水平过高的企业,应控制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工资指导线中线。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企业,要在可承受范围内,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应低于工资指导线下线。
  3、各企业应加强内部工资调控,使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之间;集团内部行业、企业之间收入水平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确保分配公平,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积极性。
  (二)其他重大人工成本计划
  企业在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企业年金制度等福利制度、实施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以及股权激励等其他重大人工成本管理制度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在实施重大人工成本管理事项前,要按照公司法和《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程序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执行。
  二、人工成本计划申报
  (一)申报内容
  1、企业年度人工成本计划申报表(见附表);
  2、企业人工成本编制情况的说明;
  3、企业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情况预测。
  (二)申报要求
  1、企业应在每年2月底前申报本年度人工成本计划,企业申报的数据应准确、真实、详尽。2008年度人工成本计划应于2008年5月31日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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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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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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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对辽宁省2007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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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公教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及时足额发放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大连市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实行企业人工成本计划管理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等情况监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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