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行政区划代码:第一、二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三、四位是地(市、州、盟)代码;第五、六位是(区、市、旗)代码。 一、保障条件、标准指标 1--8项指标只用作统计分析,不汇总。 1.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入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以户为标准确定收入条件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指标。 以人均为标准确定收入条件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月收入—6人户以上家庭月收入”指标。 使用年收入标准的,要折算成月收入。 2.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以户为标准确定住房条件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指标。 以人均为标准确定住房条件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6人户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指标。 按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计量的,要折算成建筑面积。 3、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资产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资产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以户为标准确定资产条件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资产”指标 以人均为标准确定资产条件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资产—6人户以上家庭资产”指标。 4.市场平均租金 指市县一定区域内住房租赁市场价格的平均值。 5.公有住房平均租金 指本行政辖区内公有住房的平均租金水平。 6.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保障对象可享受的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 以户为单位确定保障面积标准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指标。 以人均为单位确定保障面积标准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6人户以上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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